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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办生产性企业,投资在100——500万元的,三年内按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5%返还企业;投资在500——1000万元的,第一年按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%返还,后四年按25%返还:投资在1000——3000万元的,第一年按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的75%返还,后四年按25%返还,投资在3000以上的,第一年由县政府按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人额返还,后四年按50%返还。
新办生产性企业,前三年由县政府按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,后两年按50%返还。
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,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,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投资比例,享受第(一)、(二)款规定的优惠政策。
新办旅游业、商业和饮食服务业,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,第一年由县级下令按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,后三年按50%返还。
投资建设水利、交通、城市公用及其它公益事业设施的,前三年由县政府按上缴所得税的县级留成的部分全额返还,后五年按50%返还。
投资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业的,由县政府按实际情况,在三年至五年内按上缴农业税、农业特产税的县级留成部分经予返还。
投资新建项目,办理相关手续时,在我县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,免收其它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外来企业用地,可以通过出让、租赁、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作权。土地出让期可以按国农家规定的最高办理。在取得土地使用权限内,可依法转让、出租抵押,使用期满后,使作者可优先续期。
利用县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,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,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,县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额减免。
外来企业所需的水、电、气、热、运输、通讯条件等,有关部门优先安排,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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